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提供各种方便。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当地残联证明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酌情减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税务部门要根据
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员本人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人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因受雇取得的所得,减除800元费用后,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城管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要在落实经营场地、摊点、摊位方面提供方便并酌情减免摊位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将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的范围,并积极承担组织服务工作。
各级残联要从当年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提取10-15%作为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主要扶持残疾人个体从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六、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劳动保障部、中国残联《
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1999〕残联教就字第87号)要求,加强对残疾职工下岗工作的宏观调控,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除停产和宣告破产的企业外,其他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企业因停产确需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的,要按自治区规定的下岗程序执行。要防止在安排职工下岗中出现歧视残疾职工的现象。宣布破产的企业要优先做好残疾职工的安置工作。
对已下岗的残疾职工,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企业及时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费,并按时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费。积极帮助下岗残疾职工实现再就业。
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中介机构要积极主动的为下岗残疾职工提供职业指导、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培训机构要对参加技能培训的下岗残疾职工至少提供一次免费培训机会。劳动保障部门对经再就业培训的下岗残疾职工应免费给予职业技能鉴定。对下岗残疾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应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规定,保障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