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工作是全社会劳动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残疾人给予特殊的优惠,安置残疾人就业,是全社会各行各业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可行的规划、目标和任务。要把任务层层分解,并认真检查落实情况。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政策的制定和指导;民政部门要加强对集中就业的规划和管理,推进福利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部门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要给予支持、指导和监督;工商、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扶助、优惠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和有关部门一起,推进各项计划的落实。各新闻单位要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宣传力度,提高依法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社会意识,形成全社会热情支持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我区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和主要任务
残疾人劳动就业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国家提出的:“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的方针。
当前和今后相当一个时期,我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规范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完善有关法规和扶持政策,开展多层次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依法全面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扶持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稳定、搞活集中就业,使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到2000年底,全面完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规定的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任务,使有劳动能力又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0%左右;到2005年,使求职登记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培训,残疾人就业状况进一步改善,就业率达到85%左右。
三、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解决残疾人就业的战略性举措,必须依法全面推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作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点,切实做好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凡是未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州、市、县(市、区)要在2000年上半年制定实施办法,开展这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要带头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它经济组织,也要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未达到法定安排比例的,应按
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法收取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