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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批转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发〔2000〕2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计委、财政厅、人事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残联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0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民政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计委 财政厅 人事厅
       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残联 二000年三月十日)

  根据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84号)的精神,结合我区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工作,确保我区的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从政治的高度认识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
  广大残疾人和健全人一样,享有劳动的权利。残疾人同样是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不仅可以使残疾人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解除残疾人家庭的后顾之忧,同时也是国家文明、进步的具体体现和人权保障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我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要给予特别扶持、优惠和保护的法律规定。1993年12月11日颁布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5年12月28日颁布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6号),残疾人就业状况明显得到了改善。但是,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发展还不平衡,由于对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认识不到位,截止目前,我区仍有个别县(市)尚未全面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全区8.7万城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中,还有2.6万尚未就业。个别大中型企业因种种原因,既不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也不依法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影响了我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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