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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0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失效]

  内资纳税人出租房产的,应按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计算应征的房产税,其纳税申报和税款的缴交期限与营业税申报缴纳期限相同。
  外资纳税人有出租房产的,能够提供地方税务机关确认的真实房产原值的,可优先按房产原值计算应征的城市房地产税;没有房产原值和原值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除可参照同类房产核定计征外,也可按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计算应征的城市房地产税,其纳税申报和税款缴交期限与营业税申报缴纳期限相同。
  三、纳税地点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穗地税发〔1999〕209号)明确,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由房产坐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时,须按上述规定到房产坐落地、土地所在地辖区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拥有多处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应分别向辖区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四、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处理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五、各县级市地方税务机关对负责辖区内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征收办法。
  特此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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