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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包叙定
                          2000年4月25日
            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重庆市气象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防雷减灾工作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是防雷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全市防雷减灾工作。
  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防雷中心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并负责市级建设项目防雷减灾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其中,由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事项除外。
  未设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县(自治县、市)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防雷中心履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防雷中心的具体职责是:
  (一)承担防雷工程设计审核、施工监审、竣工验收;
  (二)承担避雷装置安全检测、雷电灾害调查、鉴定;
  (三)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搞好防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四)负责从事除建筑工程防雷以外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认证工作;负责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从事本单位防雷设施安全自检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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