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7月4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日)废止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
(穗府〔2000〕15号)
为推进本市的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根据国家墙体材料革新的有关规定以及《
广州市建筑条例》,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现将决定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辖各区(不含区辖建制镇)以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广州保税区自2000年6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区辖建制镇政府所在地自2000年6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其他地区自2002年6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县级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辖区的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和期限,但不得迟于2002年12月31日。
三、农村私人住宅建设应当逐步限制直至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四、在市辖各区以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广州保税区范围内,自2001年6月1日起,不得生产实心粘土砖。
县级市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和期限,由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
五、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内,不得从事实心粘土砖的经营活动。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内仍继续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已建成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
(二)在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内仍继续生产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生产设施,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禁止经营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内仍继续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没收其所有经营的实心粘土砖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