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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

  企业经营者组织指导、督促企业与职工一方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内容

  第九条 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劳动标准;
  (二)劳动纪律;
  (三)集体合同期限;
  (四)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五)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六)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七)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前条(一)项所称企业劳动标准是指:
  (一)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工资支付办法和增减幅度、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准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标准等;
  (二)工作时间,包括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夜班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的确定及轮班形式等;
  (三)休息休假,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标准、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职工休息休假等;
  (四)保险福利,包括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企业补充保险等;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条件的标准和改善措施,从事有毒有害工种人员的健康检查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等;
  (六)职工教育与培训,包括职工上岗前、工作中及转岗的教育与培训,教育与培训的周期、时间和教育培训期间的工资及待遇等;
  (七)企业经济性裁员;
  (八)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十一条 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多项劳动标准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

  第十二条 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十三条 集体合同的要约可以由企业工会主席或者职工推举的职工代表向企业提出,也可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向职工一方提出,要约应当是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平等协商的顾问。职工一方可以要求上级工会代表其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
  第十五条 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约的,双方应当在收到要约15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至迟不得超过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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