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罢免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条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审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出、辞职和罢免,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或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工作。
第四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有权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在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有义务提供相关资料。提供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对资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四十六条 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第八章 发言 表决
第四十七条 代表在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八条 代表要求在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全体会议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经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同意,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