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质询案在主席团作出处理决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三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代表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到会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六章 选举 辞职 罢免

  第三十四条 主席团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提名,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本市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
  第三十五条 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市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或者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三十六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推荐人应当向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主席团应当向代表介绍候选人情况并将候选人的情况印发代表。正式候选人由主席团依法确定。经主席团决定,大会秘书处安排正式候选人与代表见面。
  第三十七条 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向大会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向代表公布。
  第三十八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三十九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代表大会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