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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 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二十八条 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作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提交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一个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本市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由各代表团审议和大会计划预算委员会审查。
  计划预算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并由主席团决定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五章 质询 询问

  第三十一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质询案。质询的事项应属于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不宜涉及下列事项:
  (一)属于代表个人利益的问题;
  (二)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二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主席团决定受质询机关再作书面或口头答复。
  在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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