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举行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作必要的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对议案和报告的审议意见,或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集团推选的代表进行讨论,并将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根据主席团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设立计划预算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法案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依照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其组成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预备会议通过,任期一届。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在主席团领导下,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办理主席团交办的事项。
秘书处可设若干会务组,在秘书处领导下负责办理会议的各项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代表的,应列席代表大会会议。本市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代表团会议或小组会议上发言。
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具体办法由常务委员会规定。
旁听人员可以口头或书面向大会秘书处提出关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八条 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对于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由主席团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按建议、批评、意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