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议前应向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向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长。
第七条 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各代表团的召集人;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应当将开会的预定日期和拟提交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九条 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推选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推选小组会议召集人。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会议有关事项,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代表团审议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第十二条 主席团主持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轮流担任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副秘书长人选;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