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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汕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4号)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由汕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0年2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主席团
                        2000年2月19日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00年2月19日汕头市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三条 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举行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必要时,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代表大会会议。
  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
  第六条 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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