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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失效]

  发生森林火灾时,森林防火队由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发生森林火灾,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必须按国家规定逐级上报。下列森林火灾,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必须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一)区、县(市)际、市际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二)受害森林面积在五公顷以上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村庄农户和林区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需要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市、区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市、区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必须迅速组织人力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扑救,不得拒绝或拖延。
  发生森林火灾,森林公安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调查起火时间、地点、原因、损失情况、追查肇事人,并将调查情况书面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按每年每亩林地不少于零点五元安排森林防火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市级财政应安排一定的防火经费,专项用于森林防火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对森林防火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区所辖范围内全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或每年森林火灾受害率未超过下达的控制指标,没有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者处以警告或五十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十条,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野外用火,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者处二百元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引起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损失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树木,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补种不符合标准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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