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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日)废止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已由汕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0年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2月1日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2000年2月1日汕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区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包括城市园林绿地、树木)的防火工作。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森林火灾的扑救,坚持专业队伍与群众相结合、军警民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
  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林区各单位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负有直接责任。
  第五条 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
  各级公安、消防、旅游、交通、民政、教育、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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