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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宁波市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4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28日)废止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已由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7月30日通过,并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月6日

              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
  (1999年7月30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本市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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