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6月2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日)废止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
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由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9月25日修订通过,并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月6日
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995年11月30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9年9月25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1999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城市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及安置、补偿等事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是指经计划、城建、规划、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城市生产生活设施(包括市政公用设施、公益事业设施)以及为其配套的设施建设。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宁波市规划区和各县(市)、区所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 宁波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