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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4、泄露国家秘密或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的;
  5、违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七、被稽察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十五)被稽察单位在接受稽察时享有下列权利:
  1、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对稽察报告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稽察办公室提出申诉。
  2、发现稽察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权向稽察办公室、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投诉。
  3、对需要上级单位协调解决的问题以及外界干扰工程建设的情况,可向稽察办公室报告。
  (四十六)被稽察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积极协助稽察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
  2、自觉执行稽察办公室制定的文件和资料报送制度、项目月信息报表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3、下列文件、资料、数据和信息必须及时报送稽察办公室: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的总说明,开工报告及各阶段批复文件复印件;
  (2)咨询单位的项目评估意见、初步设计的专家评审意见;
  (3)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关于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来源、投资概算等方面的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4)监理月报和向项目法人的报告;
  (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证书复印件,各参建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
  (6)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7)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验收报告;
  (8)项目单位编制的年度实施计划,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设月度信息报表;
  (9)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
  (10)有关竣工验收的文件复印件;
  (11)稽察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下列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报告稽察办公室:
  (1)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审查;
  (2)项目招标、评标;
  (3)项目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变动;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更换以及不合格施工队伍的清除出场;
  (5)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6)项目竣工验收;
  (7)重要的经验教训现场会议或总结会议;
  (8)其他相关的重大事项。
  5、对稽察人员在稽察过程中指出的急需纠正的问题,应当立即停止有关行为,并采取适当措施积极挽回其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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