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4、负责稽察报告的汇总、审核,报请省计委下达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5、负责与各市、各部门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6、承办省政府、国家计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及省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十)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稽察人员开展稽察业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要求项目单位提供与稽察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查阅项目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必要时可对有关人员进行质询;
  2、可以向项目参建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联的企事业单位调查和了解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查阅这些单位的有关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资料;
  3、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经稽察办公室商请各级有关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4、可随时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和地点进行现场查验和取证;
  5、监督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招标投标、竣工验收等重大活动,参加项目建设有关重要会议。
  6、在稽察现场发现明显存在的需要立即制止的问题时,可当场责令予以纠正。
  (四十一)稽察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2、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不越权干预项目单位的正常建设活动;
  3、认真进行稽察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完成稽察任务;
  4、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项目建设的情况和问题;
  5、对建设单位反映的需要上级部门解决和协调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帮助解决。
  6、办理稽察事项时,与被稽察单位或者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十二)稽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自觉纠正和防止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四十三)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应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十四)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2、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3、干预被稽察单位正常的建设活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