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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2.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我省企业,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可向外经贸部门申请,经审批可获得进出口经营权。
  3.境外加工贸易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如涉及省内可发放的出口许可证或配额,给予优先安排。
  4.为引导企业在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选择方面符合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符合全省境外投资的总体格局,省经贸委和省外经贸委将在国家拟定的第一批《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产品目录》五大类、91件产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情况,制定出《福建省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产品目录》。同时,将建立“全省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库”,对列入项目库内的企业,重点予以指导,协助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5.对境外加工贸易项目货物的出境,海关提供通关便利。出口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经申请,海关可派员上门执行监管任务。对需要检验检疫的,检验检疫机构要力争在装箱发运前做好工作,避免货物压港压库,使货物顺利通关。
  四、项目审批
  (一)省直企业直接同时向省外经贸委、省经贸委申报;地(市)、县属企业直接同时向地(市)外经贸委(局)、经贸委申报(县属企业应同时抄送同级外经贸委、经贸委),地(市)外经贸委(局)、经贸委审核后,联合上报省外经贸委、省经贸委。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二)省外经贸委会同省经贸委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形成一式两份的正式申报文件,联合上报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审批。
  (三)外经贸部门侧重对项目的投资国别地区的政局状况、国别政策、当地及周边市场、投资环境、主办单位进出口情况等涉外问题进行审核。经贸部门侧重对项目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发展潜力和境外项目的投资规模、自有资金来源、产品结构等内部问题进行审核。具体分工上,省经贸委对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送省外经贸委审核上报。
  五、组织实施
  我省境外加工贸易工作,由省外经贸委牵头,密切会商省经贸委、财政厅、外事办、公安厅、国税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州分局、海关等部门组织实施。建立省境外加工贸易工作协调会议制度,研究我省境外加工贸易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制定扶持政策及管理规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积极为企业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认真做好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要加强市场调研,及时提供信息,引导企业走出国门。要重视做好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人才培训工作,努力造就一支爱国敬业、懂技术、懂投资、懂经营管理、懂市场营销和懂当地语言的高素质人才队伍。要建立省内重点、重大项目联系制度,加强对这些企业的指导和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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