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适当延长境外加工贸易项目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的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4.除项目前期开办费和流动资金外,对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它费用支出,外汇管理部门原则上不予供汇。企业确有所需,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州分局提出用汇申请,并同时提交用汇清单,经福州外汇管理分局初审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三)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对境外加工贸易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实行出口退税。退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四)简化企业人员出国(境)手续
1.持有外经贸部核准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的我省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确定适当数量的经贸业务人员,按照现行审批程序,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后,实行简化临时出国(境)审批手续的办法,即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
2.简化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常驻人员的外派审批手续。常驻人员(地厅级以下干部)的外汇审批手续按现行申报程序,报省外经贸委审批,同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外事办备案。
3.对从事境外加工贸易的我省企业人员出国(境)(含临时和常驻),我省因公发照机关凭外经贸部核准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有因公出国(境)审批机关出具的有效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政审批件受理发照。上述企业有主管部门的,其出国(境)审批手续按现行审批程序通过其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无主管部门的,由县(市、区)外经贸委(局)申报。
4.简化从事境外加工贸易的省内企业人员办理因公护照的出国政审手续。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按现行规定办理政审手续;无主管部门的,由企业注册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报当地的县(市、区)委组织部出具政审批件。
5.从事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私营企业人员,因商务需要可以申请因私护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所在企业派出证明、境外邀请信函受理审批发照。
6.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所需外汇的管理骨干和技术人员,允许以项目带劳务的形式派出,按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
7.到未建交的国家,敏感、热点国家(地区)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我省企业,其经营管理人员外派仍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其他鼓励政策
1.积极鼓励我省企业利用国家制定的金融服务和政策性保险鼓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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