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政策
经国家批准从事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我省企业,凭外经贸部颁发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可享受以下鼓励政策:
(一)资金鼓励政策
1.凡符合规定贷款条件的我省企业,其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所需的建厂、出口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等方面的资金,银行优先安排各种类型的信贷。
2.可申请使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项下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专项资金。
3.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企业经申请批准的周转金外汇贷款,银行按正常的贷款利率执行,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对出口企业贴息2个百分点,贴息金额按人民币计算支付。
4.可申请使用国家援外优惠贷款从事境外加工贸易业务。
5.可申请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从事境外加工贸易业务。
6.为鼓励扩大生产规模,我省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可将获利年度起5年内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但应事先到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7.根据我省境外加工贸易的发展规模,每年从收回的境外企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数额,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用于鼓励发展我省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符合条件的省内企业可直接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委审批。
8.对我省境外加工贸易小区实行财政补贴。2000年至2004年间,我省拟在非洲、南美、东南亚设立若干个境外加工贸易小区,每个小区以我省一家企业为牵头单位组织设立。省财政一次性对每个小区补贴100万元。
9.对符合政策规定,有良好投资收益且预计项目设立后每年能带动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或经省外经贸委认定的重点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每个项目由省财政一次性补贴10万元,用于项目投资单位进行项目前期调研论证和开办费用。
10.境外加工贸易项目自设立起3年内免交中方外派人员每人每年度1.2万美元的财政定额利润。
以上7--9条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简化外汇管理手续
1.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7号文件下发之前已从事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我省企业,可向外经贸部申请补办确认手续,凭外经贸部颁发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批准证书》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退缴汇回利润保证金手续。
2.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涉及购汇或汇出外汇的,事前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州分局进行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企业应提交其主管部门出具的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和投资回收计划。不涉及购汇或汇出外汇的,可不做外汇风险审查,企业凭外经贸部批准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批准证书》到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