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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对青少年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切实加强对青少年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
 (赣府发〔2000〕11号 2000年4月6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最近以来,我省相继发生数起危害青少年安全的重大事故,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给受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带来严重摧残,在社会上产生非常恶劣的影响。事故的发生反映出我们一些部门工作责任心不强,安全意识淡薄,管理工作松懈,规章制度不严。其损失令人痛心,教训十分深刻。
  青少年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是中华民族的希望和未来。他们的安全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的欢乐与幸福,关系到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形象。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青少年的安全工作,一直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江泽民总书记指出:“要切实保证学生有一个安静、和谐、健康的学习环境。我们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点是应该做到的,也必须做到。”国家相继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对青少年一代高度负责的态度,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和政治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抓好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要从血的教训中,充分认识当前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为了切实加强对青少年的安全保护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青少年的安全保护工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要把青少年的安全保护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指标体系,作为考核政府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政府领导尤其是分管教育的领导应在中小学安全教育活动中带头宣讲中小学生安全的重要性,并定期深入学校检查安全工作。发现安全工作抓得不力、不到位的,要及时予以批评指正,并组织学校及有关部门立即排除隐患,确保安全。对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领导以及直接责任人员,要坚决予以查处和撤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法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会领导,定期召集委员会会议,协调解决青少年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当前特别要协调治理好校园的周边环境,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办好事、办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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