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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1日)修改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92号)


  《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已经2000年4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舒圣佑
                          二000年四月二十日
              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植物检疫工作,防止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
  进出境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设区的市(行政公署)、县(市、区)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分别负责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植物检疫工作的领导,交通、铁路、邮政、民航等部门应当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第二章 植物检疫机构

  第五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必须配备专职植物检疫人员,逐步建立健全相应的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具有植物检疫资格的兼职植物检疫人员,协助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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