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整顿农村
合作基金会工作小组关于切实加强清理整顿农村
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管理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0〕12号)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小组《关于切实加强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三月九日
关于切实加强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管理的意见
(省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小组 二000年一月六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有关政策,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向我省发放了一笔再贷款,以帮助县、乡政府解决在关闭农村合作基金会过程中出现的资金兑付困难。为切实加强对这批专项贷款的管理,落实还贷责任,确保资金按规定使用并按时还本付息,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贷款管理原则
为保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安全运行、按期归还,该项贷款应按照“自愿申请、专款专用、统借统还、封闭运行”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自愿申请。各市地申请贷款,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谨慎负责的原则,既要考虑首期兑付资金的缺口(特别是偿还政府性借款),又要分析清收基金会资产帐款的潜力和今后的偿债能力。在此基础上,由市政府、行署客观地、自愿地提出贷款申请。
(二)专款专用。专项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各地必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债务兑付方案和办法。首期债务兑付方案必须向社会公告,以保证基金会真正关闭。
(三)统借统还。专项贷款申请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与有关市地财政局签订转贷协议,有关市政府(行署)作为债务人,市地财政局作为债务人代表。债务人及其代表必须按贷款协议规定,统一筹措资金,统一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封闭运作。为便于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与承贷行--合肥市商业银行签订专项贷款协议,并由省财政在合肥市商业银行开设专户。各市(地)财政在当地商业银行开设专户(无地方商业银行的,可在当地农业银行开设专户)。此项资金应与本级其他资金严格分开,实行专人专帐管理,通过专户进行资金的拨付和偿还的核算,做到封闭运行。
二、债务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