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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
 (豫政办〔2000〕16号 二000年四月七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各种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发展迅速,在服务经济建设,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省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乱办、乱管、乱执业”等突出问题,背离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行业特性,严重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甚至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如不及时加以整顿,必将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运行。为了促进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了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1999〕9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目标
  通过清理整顿实现以下目标:一是规范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二是依据市场规则进行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三是依法规范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
  清理整顿的范围是:与市场经济运行和市场经济活动有着密切关系、对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并依靠专业知识和技能向社会提供经济鉴证服务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及其行业管理组织,如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财会咨询公司、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种资产评估、价格鉴证、工程造价审计(审核、咨询)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以及相关的行业管理协会、公会、管理中心等。
  三、清理整顿的政策要求
  (一)凡没有法律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转自行设立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均需重新申报,经清理整顿后,凡设置不合理、管理混乱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予以撤销;凡重复设置、业务交叉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予以归类合并;凡依法设立、定位准确、管理体系健全、运作规范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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