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鼓励和支持建立调整质量纠纷的机构、公正检验机构、质量认证、认可和咨询机构、工程和设备监理机构、质量事故鉴定机构,以及从事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的各类中介机构等,发挥其对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商品流通,保护消费者利益,质量宣传教育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作用。
(二十五)对各类质量中介机构,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其资格进行评定,实行备案管理,凡达不到规定要求和资格的,不得承揽相关业务;要对各类中介机构的活动进行规范,明确其责任和义务,加强监督、促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八、重视舆论宣传,营造质量振兴的社会氛围
(二十六)报纸、广播、电视、期刊等媒体,要大力宣传国家有关质量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全民重视质量;要大力宣传我省质量管理的先进企业和名优产品,引导企业走质量效益型道路;要介绍有关质量知识,解答消费者的有关质量问题,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形成“质量振兴,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
(二十七)建立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新闻发布制度,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季度发布监督检查结果。省、市地主要报纸和电台、电视台要开辟专栏专题,公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曝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单位和责任人。
(二十八)继续组织开展好“质量月”、“中州质量行”、“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和“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动员社会各界为质量振兴做贡献。
九、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二十九)实行产品质量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作为重要职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质量工作领导或监管不力,致使制假售假问题严重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及责任人的失职、失察和渎职的责任。
(三十)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垂直管理,将质量工作和协调打假的职能、机构一并划转到位,由其进行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组织检查各地产品质量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各级工商、公安、烟草、盐业和药品监督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严厉查处制假售假案件。各级计划、经贸、财政、金融、税务、物价等部门,要支持搞好质量和打假工作,保证质量标准建设、计量检测体系和质量监督检查、打假所必需的投资和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