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向规模化、集团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有关部门要从计划立项、资金筹措、政策导向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扶持发展一批自主创新、有知识产权、有名牌产品、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年销售收入超亿元或超10亿元的民营科技企业和企业集团。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与国际大公司合资、合作,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鼓励外贸企业在民营科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与民营科技企业相互参股组成企业集团。支持民营科技企业技术、产品和服务进入国际市场,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发展跨国集团公司。允许民营科技企业自选外贸代理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六、引导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科技、经贸、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引导和推动民营科技企业体制创新,依据《
公司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理顺产权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通过股票上市进行融资。较小规模的民营科技企业,可以实行公司制、股份合作制、合伙经营、个体经营等多种发展形式。鼓励民营科技企业资本多元化经营,允许企业量化员工无形资产,设立技术股、管理股,允许企业设立劳动股、积累股和奖励股,分配给员工。各种股份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入企业资本。
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提高自主开发能力,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和开发机构,完善创新机制。民营科技企业在承担科技开发、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进行成果鉴定、参加评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待遇。民营科技企业技术转让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
引导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增加研究和开发投入。民营科技企业委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发重大项目,经有关部门审定,可以得到财政科技经费的资助。民营科技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技术开发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民营科技企业的中试设备折旧年限,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民营科技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当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