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应当将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民营科技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进行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扶持和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各级科技、经贸、计划、财政、税务、金融、教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抓好
《意见》、
《条例》和国家及省有关民营科技企业政策的落实,完善有利于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在贷款、立项等方面给予民营科技企业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待遇。坚持公平税赋,制止对民营科技企业的不合理摊派,依法保障民营科技企业、企业家和企业员工的正当权益。对发展民营科技企业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民营科技企业中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在评选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劳动模范时应与其他企业同样对待。
二、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鼓励和支持科技力量投身民营科技企业
国有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社会力量可以依法创办、领办、联办民营科技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创办的科技产业,要按照事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实行民营机制。鼓励在职和非在职的科技人员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境外、省外科技人员来我省创办、领办民营科技企业或者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享受省有关引进人才的优惠待遇。民营科技企业聘用拥有重大科技成果和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外地科技人员,当地政府要在落户和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照顾。
支持民营科技企业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不同所有制和不同类型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进行经济技术合作,或者依法互相参股、兼并、合并,组成新企业或企业集团。鼓励以技术入股的方式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价值经评估后,由各股东共同认可。允许在职科技人员用自己的专利和非职务发明在民营科技企业投资入股。其入股作价金额可达到注册资本金的20%,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35%。科技人员以职务技术成果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允许该职务技术成果权利人按不低于其作价金额25%的比例,作为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的股金或投资。
三、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促进资产重组,发展民营科技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