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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省经贸委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豫政〔2000〕16号 二000年三月二十日)


  省科委、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我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条例》,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民营科技企业是发展科技事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较快,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经济实力显著增强。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民营科技企业按照科技发展和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所采取的独立自主的决策机制、面向市场的经营机制、报酬与效益挂钩的分配机制等,为深化科技和经济体制改革探索了路子,创造了经验。但也应看到,当前我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民营科技企业人才流动不规范,同部管理机制不完善,投资立项和生产经营的政策不够宽松,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后劲不足,等等。必须结合贯彻《意见》《条例》,进一步创造有利于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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