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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的车辆凭特别通行标志,按照前款规定可以进入上述单位、场所和地区。
  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侦察证,依法享有下列权力:
  (一)优先购买车船票或者先乘坐后补票;优先购买飞机票或者预留座位;
  (二)必要时,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完成任务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三)提请海关、边防、民航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等物品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时,其所乘车辆经出示侦察证或配有特别通行标志的,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线路、行驶方向、交通信号和停车地点的限制;遇交通阻碍时,可以优先通行;可以免缴停车费;可以免费通过桥梁、公路(含高速公路)、隧道、渡口并免受关卡检查。
  第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或车辆特别通行标志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予以支持、协助,并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秘密。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成绩显著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任务个人和组织不得扣留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对于扣留侦察证或车辆特别通行标志,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或者泄露国家安全工作秘密,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不得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越权擅自发放或者不按规定领取侦察证、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
  (二)故意毁坏或者遗失侦察证、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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