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
安全机关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
(豫政〔2000〕14号 二000年三月十八日)
现将《河南省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证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规范国家安全机关有关证件的使用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侦察证,是指国家安全部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以下简称侦察证)。侦察证限于国家安全机关中直接从事侦察工作的人员在执行侦察保卫任务时使用。
本办法所称车辆特别通行标志,是指国家安全部统一制发的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配置、使用范围限于国家安全机关直接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的指挥车、执行侦察或保卫任务的车辆及囚车。
第三条 各级国家安全机关必须加强对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管理,应当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统一保管,完备有关使用批准、登记程序。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侦察证,可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检查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嫌疑人员的随带物品;
(三)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四)无偿查看或者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五)查验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
(六)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传唤犯罪嫌疑人。
第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时,经出示侦察证,可以进入有关单位、场所、地区,须购买票证进入的,可以免费进入;必要时,可以进入候机隔离区、保税区、交通管制区、现场管制区、临时警戒区和戒严地区等限制进入的地区和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