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力推进教师全员继续教育。按照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在师德、学历、能力上加大对教师的培养力度,特别是师德、师风建设。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在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要采取措施,努力提高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学历水平。到2005年,全省小学、初中、高中教师的学历合格率分别达到98%、90%、85%,高中教师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比重逐步提高;高等学校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比例,教学科研型高校达到8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达到30%以上),教学为主的本科高校达到60%以上,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达到30%以上。
(十九)加强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教育教学专家的培养。按照省、地、县、校分层次多渠道培养人才的格局,加大对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教育教学专家的培养。积极实施高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工程”,造就一批能走在世界科学技术前列的创新型学术带头人。组织实施“天府学者计划”,鼓励人才脱颖而出。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十)加强和改革师范教育,提高师范教育办学层次和师资培养质量。调整师范教育结构和布局,逐步完成三级师范向二级师范的过渡,鼓励综合性高等学校和非师范类高等学校参与培养、培训中小学教师,加快“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二十一)优化教师队伍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全面实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同时面向社会开展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拓宽教师来源渠道。推行教师聘任制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实行竞争上岗,合约管理。建立教师定期轮换制度,设立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促进学校之间教师的横向交流,吸引和鼓励教师到经济不发达地区、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任教。具体步骤和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积极配合。
(二十二)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学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选拔和培养一批优秀校长,使他们能带领广大教职工创造性地实施素质教育。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鼓励优秀校长到薄弱学校任职。
(二十三)坚持为教师办实事,切实解决教师的实际困难,完善教师工资发放的保障机制,不断推进教师社会地位的提高。
六、依法保证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切实增加教育投入,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供物质保障
(二十四)树立教育投资是一种战略性、基础性投资的观念,千方百计增加对教育的投入。各级政府必须按照《
教育法》的规定,确保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自2000年起至2002年的3年中,省本级经常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每年力争提高1个百分点。各市(地、州)、县(市、区)政府也要根据本地实际,增加本级财政中教育经费的支出。各级财政每年超收部分和财政预算外收入,应按不低于年初确定的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用于教育,同时不得将教育费附加用来抵冲财政的教育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