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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规行为意见的通知

  二、对住房建设中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
  (一)桂政发〔1998〕63号文件下发后,单位在住房建设中不按计划部门和规划部门批准的住房面积标准建设公有住房;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建设报批手续,擅自建设公有住房;在住房竣工时间上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单位利用公款购买商品住房用地给个人集资建造住房,其商品住房用地的费用按住房所占份额必须由集资者自行承担,住房面积超标部分按本文第一条第(一)项意见处理。
  (三)个人购买公有住房后,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同意集资扩建的住房,其扩建部分,职工必须按房改成本价的构成标准补交征地和拆迁补偿费。住房扩建后,其建筑面积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按本文第一条第(一)项的意见处理。不经批准擅自扩建的住房,其扩建的部分按违章建筑处理。
  三、对出售公有住房中的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
  (一)单位在出售公有住房中,将公有住房出售给房改政策规定以外的购房对象,责令其单位收回已出售的住房,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严肃查处。
  (二)单位在出售公有住房时,在住房竣工时间或售房时间上弄虚作假的,必须按规定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房地产或房改评估机构工作人员不按住房实际面积、实际使用年限、装修、地段、楼层等状况和折扣政策进行评估的,一律予以纠正,由职工本人补足房价款,并视情节以重追究评估人员的责任。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其他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
  (一)单位利用公款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土地上建设住房,违规将《房屋所有权证》办给职工个人的,由职工个人按本文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补足房价款。同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违反房改政策规定多处购买公有住房的,除按规定购买的一处(套)公有住房外,责令其退出多购的公有住房;拒不退出的,从严查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利用职权用公款为个人超标准装修住房的,其装修超过房改规定标准的部分,由其个人补交费用,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清理纠正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责任。个人不按上述规定补交房价款的,不予办理个人《房屋所有权证》;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不能上市交易,超面积部分必须按市场租金租赁使用,不愿租赁的退出原购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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