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制止和纠正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规行为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37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的清理工作务必于2000年7月底前完成,并于8月中旬前将纠正和处理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监察厅、建设厅、房改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四月三日
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意见
《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房改办转发<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的通知》(桂监发〔1998〕4号)下发后,全区绝大部分地、市、县和单位,能够自觉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对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了自查和自纠,维护了房改纪律的严肃性。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和单位我行我素,弄虚作假,违反房改政策规定,严重影响了住房制度的改革,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给社会造成不良的后果。为严肃纪律,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对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规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个人购买公有住房面积超标问题的处理
(一)职工个人购买的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凡违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规定,住房面积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属1998年10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下发前(1998年10月9日)购、建的,一律按照当地规定的购房当年的市场价补足房价款;属1998年10月9日之后购建的,一律按购房当年当地同类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房价款。当年当地同类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由所在市、县物价部门会同建设、房改部门根据本市、县同类地段商品住房价格测定。县和县级市报地、市物价局会同建设和房改部门批准;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等9市报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建设厅和自治区房改办批准。
(二)单位购买商品住房,再以房改成本价出售给职工的,住房面积超过控制标准部分,按购买该商品住房实际价格补足房价款。1998年11月25日(不含1998年11月25日)自治区监察厅、建设厅、财政厅、房改办桂监发〔1998〕4号文件下发后,单位仍以高于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商品住房,又以房改成本价出售给个人的,个人按市、县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补交房价款,住房面积超过控制标准部分,按商品住房补交房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