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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22项、降低标准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24项收费转轨的通知


  二、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

收费部门和收费  原批准收费文号   原收费标准    降后收费标准
项目
(一)煤炭部门
小煤炭管理费   桂政办〔1989〕 井口煤销售  井口煤销售收入7%,
         104号             并由自治区物价局、财
         桂价字〔1988〕 收入10%  政厅另文调低上交比例
         109号             。
(二)税务部门    
基建项目教育   桂政发〔1994〕 单项工程总投 单项工程总投资1%
附加费      84号       资1-3%
(三)工商部门    
集贸市场管理费  桂价字〔1989〕 工业、大牲畜 工业、大牲畜成交额0
         147号1994年 成交额1%, .8%,并实行定额征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        收,具体定额标准由自
         厅第二号通告           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另
                          文下达。
                   其他商品成交 其他商品成交额1.6
                   额2%    %,并实行定额征收,
                          具体定额标准由自治区
                          物价局、财政厅另文下
                          达。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桂价字〔1989〕 从事购销活动 从事购销活动的0.5
         147号1994年 的0.5%- %并实行定额征收,具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 1%     体定额标准由自治区物
         厅第二号通告           价局、财政厅另文下达
                          。
                   从事劳务的1 从事劳务1%,并实行
                   %-2%   定额征收,具体定额标
                          准由自治区物价局、财
                          政厅另文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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