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
收费部门和收费 原批准收费文号 原收费标准 降后收费标准
项目
(一)煤炭部门
小煤炭管理费 桂政办〔1989〕 井口煤销售 井口煤销售收入7%,
104号 并由自治区物价局、财
桂价字〔1988〕 收入10% 政厅另文调低上交比例
109号 。
(二)税务部门
基建项目教育 桂政发〔1994〕 单项工程总投 单项工程总投资1%
附加费 84号 资1-3%
(三)工商部门
集贸市场管理费 桂价字〔1989〕 工业、大牲畜 工业、大牲畜成交额0
147号1994年 成交额1%, .8%,并实行定额征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 收,具体定额标准由自
厅第二号通告 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另
文下达。
其他商品成交 其他商品成交额1.6
额2% %,并实行定额征收,
具体定额标准由自治区
物价局、财政厅另文下
达。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桂价字〔1989〕 从事购销活动 从事购销活动的0.5
147号1994年 的0.5%- %并实行定额征收,具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 1% 体定额标准由自治区物
厅第二号通告 价局、财政厅另文下达
。
从事劳务的1 从事劳务1%,并实行
%-2% 定额征收,具体定额标
准由自治区物价局、财
政厅另文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