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0年四月五日
附件一: 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22项、
降低收费标准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一、取消的收费项目
收费部门和收费项目 原批准收费机关及文号
(一)农业和丝绸部门
1、蚕改费 桂政发〔1993〕33号
2、蚕茧管理费 桂政发〔1993〕33号
(二)水果办
水果技术改进费 桂发〔1986〕20号
桂政发函〔1998〕69号
(三)电子工业部门
1、上缴管理费 桂价字〔1988〕109号
2、电子产品许可证申报手续费 桂价字〔1988〕109号
3、企业标准审查费(争创优标准) 桂价字〔1988〕109号
4、产品鉴定资料审查费 桂价字〔1988〕109号
5、采用国际标准现场审查验收费 桂价字〔1988〕109号
6、组织鉴定活动费 桂价字〔1988〕109号
7、科技进步奖申报费 桂价字〔1988〕109号
8、技术业务学习班收费 桂价字〔1988〕109号
(四)邮电部门
1、市内电话附加费 桂政发〔1988〕83号
2、市话建设附加费 桂政发〔1988〕83号
3、电报通报附加费 桂政发〔1988〕83号
4、给据邮件附加费 桂政发〔1988〕83号
5、印刷品附加费 桂政发〔1988〕83号
6、机要文件附加费 桂政发〔1988〕83号
(五)文化部门
对从以下五个方面收取的文化经营管理费 桂价费字〔1992〕103号
、1994年自治区物价局、财
政厅第二号通告
1、舞厅、歌厅
2、桌球
3、电子游戏机
4、卡拉OK厅
5、综合游乐场
(六)劳动部门
1、地、市劳动服务公司收取县劳动服务 桂价费字〔1992〕217号
公司待业保险管理费
2、自治区劳动服务公司收取市待业保险 桂价费字〔1992〕217号
管理费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提交管理费(指对 桂价费字〔1992〕217号
以下方面收取)
(1)商业、饮食、服务业
(2)工业生产企业
(3)交通运输、装卸、搬运业
(4)建筑修缮业
(5)其他行业
(七)消防部门
消防设施建设配套费 桂价费字〔1996〕4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