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22项、降低标准
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24项收费转轨的通知
(桂政发〔2000〕17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公民个人负担,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桂政发〔1997〕46号)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蚕种改造费等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中,取消水果技术改进费已报经自治区党委同意),降低小煤炭管理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将农业信息网络服务费等2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轨为中介服务收费、有偿服务收费和公益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本通知要求取消的22项、降低收费标准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拖延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应注销、收回或变更已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财政主管部门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要收回并停止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各级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专门力量对1997年以来国家和自治区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停止收费的部门,一经发现,要按规定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二、从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分离出来的24项收费项目,转轨为中介服务收费、有偿服务收费和公益性服务收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二)后,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管理,逐步引入竞争机制,推向市场,加快整顿中介服务机构的步伐,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三、本通知自2000年4月15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22项、降低收费标准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附件二:2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轨为中介服务收费、有偿服务收费、公益性服务收经费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