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2000年3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一号)
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4月30日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9年11月26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
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
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二、三款修改为:“鼓励和扶持设立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禁止设立设备陈旧、产品落后、污染环境又无治理措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企业以及国家明令禁止设立的其他企业。”
二、第五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市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市外商投资工作,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有关审批事项,依职责确认和考核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监督外商投资企业履行经批准的合同、章程,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