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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2001)(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2日)修正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由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4月29日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86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7年10月31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1989年7月15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00年4月2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土地管理,保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
  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应当履行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县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乡(镇)的土地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条 符合《实施条例》二条规定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土地以外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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