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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2000)[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8件地方性法规和1件法规性决定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7日)废止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9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会议于2000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4月29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0年4月2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征收用于义务教育的附加费包括:
  (一)基本建设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
  (二)农业税附加中用于义务教育的部分;
  (三)用于义务教育的其他附加费。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基本建设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征收。
  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依法筹措的义务教育经费,有关部门和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克扣、侵占、挪用、贪污义务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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