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视察、执法检查报告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提出的意见由办公厅(室)交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办理。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报告人大常委会。
人大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提出的意见,由专门委员会交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办理。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第四节 述职和评议
第二十四条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述职。
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和执行
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遵守和执行廉政规定的情况。
述职的时间和方式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
评议的具体工作,按照《
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节 受理申诉和意见
第二十六条 人大常委会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的申诉和意见。
第二十七条 人大常委会受理的申诉和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般申诉和意见转交有关国家机关办理,并由承办机关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提出申诉和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告知转办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