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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劳动、教育、科技、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做好人才市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人事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经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对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管理工作,依照规定办理人事档案管理等有关人事代理业务。

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

  第九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设置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独资形式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
  第十条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二)有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三)专职工作人员三人以上,并经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合格;
  (四)有必要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需要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应当按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及资料。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按规定申领营业执照。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按规定需要办理事业单位登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办理《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
  (二)开展职业介绍;
  (三)开展人才信息咨询。
  第十五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据实开展中介业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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