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1号)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4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0年四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2000年4月2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本市公民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和保护。
  非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或者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参照本条例予以奖励和保护。
  第四条 本市奖励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其合法权益。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见义勇为人员。
  第五条 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及时宣传见义勇为事迹,报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活动。
  第六条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办理,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第七条 市和区、县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基金(基金会的基金和见义勇为基金以下统称见义勇为基金)。
  见义勇为基金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见义勇为伤残人员的资助以及其他费用。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
  第八条 区、县民政部门接到组织或者个人关于见义勇为情况的反映或者申请,应当及时组织核实、确认。了解情况的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配合核实和确认工作。见义勇为的受益人有责任为见义勇为的确认提供证明。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