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主要目标:2000年,全面完成《黑龙江省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规定的残疾人劳动就业任务,使城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0%左右;到2005年,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5%左右;残疾人就业结构更加合理,农村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9年省政府第2号令),强化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政府行为,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要重视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类型组织中推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
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要按照1999年省政府第2号令和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下发的《关于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补充通知》(黑财综字〔1999〕34号)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要以法人单位或产业(行业)活动单位为基本单位核算交纳。
凡符合国家颁布的残疾人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已与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在岗残疾职工,均可计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填报、统计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确认单位在职残疾职工比例时,要严格掌握政策,不得弄虚作假。
用人单位招聘录用残疾人,必须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全同或办理录用手续,并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单位录用残疾职工,提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相应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鼓励各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或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物质奖励;对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要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直至行政处罚;拖欠保障金的,要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拒绝交纳的,要依法强制执行。
四、继续扶持和稳定集中就业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为福利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切实解决福利企业在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实际困难。要贯彻落实好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要加大福利企业经营机制改革和产权制度改革力度。按照国家关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推进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的要求,根据福利企业的特点,充分保证残疾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对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1998〕2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进行规范操作,改制后实现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企业,只要达到规定的福利企业标准就要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鼓励福利型的个体、私营、股份合作制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与保护。对1994年税制改革前已在福利企业中安置就业的智残职工,应继续计算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比例。加快改革、改组和改造步伐,强化企业内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