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0〕10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厅、计委、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3月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厅 省计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残疾人联合会
2000年2月16日)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给予特别扶持、优惠和保护,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明确规定,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搞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使残疾人从单纯地依靠国家、社会和亲属救济、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不仅关系到我省130万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而且对解除近500万残疾人亲属的后顾之忧,推动我省残疾人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要注意纠正把残疾人就业与其他社会成员就业对立起来的错误做法,澄清把解决残疾人就业视为增加社会负担的模糊认识,消除少数部门或单位认为接纳残疾人就业有碍部门(单位)形象的偏见。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
二、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方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