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3日)废止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14号)
《
辽宁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业经1999年12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张国光
2000年1月26日
辽宁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的下列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一)户籍不在我省,在我省居住30日以上的;
(二)户籍在我省,在省外居住30日以上的;
(三)户籍在我省,离开户籍所在地,在省内城市的其他区或者乡(含镇,下同)居住30日以上的;
(四)离开户籍所在地,在现居住地居住未满30日,但已经怀孕的。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上学、出差和在同一城市内人户分离以及省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况除外。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并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