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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农垦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通知

  14.国有农垦企业的财产、土地和其他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缴、归并、侵占和平调。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随意出台对国有农垦企业的乱收费项目。凡有违反的,应坚决予以纠正。
  15.评估后的国有净资产,可作为产权转让和出售的价格依据。转让、出售成交价在基础上可有一定幅度的浮动。若实际成交价低于资产评估价15%(含15%)的,由农垦集团公司审批,报省国资局备案;超出15%的,必须报省国资局批准。
  16、农垦企业改制前由于各种原因形成的各类不良资产,纳入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可在评估报告中单列,在省级权限范围内依法给予妥善处置。尚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和资产损失,经集团公司审核,报有关部门批准,可依次冲减公积金和资本金。不良实物处置收入应按现行财务制度加强管理。
  17.资产评估确认以后,通过筹集职工的出资和其他资金,组成职工持股会,实现职工持股。职工持股会的股金来源依据《云南省企业职工持股暂行规定》(云政发〔1998〕155号)执行。
  18.对于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发展无望的农垦企业,按照《破产法》和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实施破产。
  19.根据省政府的授权,对农垦改制企业土地资产的处置方式为:对国有农场使用的土地不作评估,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改制后由农场继续管理和使用;对农垦工商业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改制企业可自主选择继续保留划拨方式、有偿转让、租赁、使用权评估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进行处置,具体按省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实现实施办法》办理。
  20.分离农垦企业办社会职能,减轻企业负担。农垦企业办的基础教育,视情况逐步从农场中分离出来,也可因地制宜一企一策,采用自办、联办等各种办学模式,各级地方政府可视财力情况,制定规划,逐步将农垦企业所办学校接收到当地教育部门,实行教育经费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鉴于农垦企业办教育的负担比较重,从今年起到2002年,由省级财政每年增加补助农垦教育经费600万元,由省财政厅、省教委分别承担300万元。
  21.加快农垦医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农垦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进行调整,建立面向垦区,服务社会,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
  22.各县、市、乡、镇政府要把农垦所在地社区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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