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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意见》的通知

  (二)主要非工程措施减灾
  1、加强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各级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及地方减灾法律、法规,宣传党和政府的减灾方针、政策、措施,宣传普及科学技术在减灾中的作用,宣传伟大的抗洪精神,宣传我国我省防灾减灾所取得的伟大成就,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增强战胜各种自然灾害的信心。
  2、做好灾害预测预报工作。进一步完善各种灾害预测预报网络、设施建设,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报和跟踪工作,尤其是事前预报预警,及时做好灾情统计、评估和信息处理,以及传递灾情信息和上报灾情工作,搞好年度灾害预测及减灾对策研究,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抓好抗灾救灾工作。
  3、农村非工程减灾建设。尽快编制全省农业综合减灾区划图,建设一批推广和应用减灾实用技术的农业和村镇减灾示范区。依法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强化生态环境管理,加强灾害性天气和农业、林业病虫鼠害及火灾的综合防治工作。
  4、城镇非工程减灾建设。组织制定城市综合减灾规划和分行业的工业减灾规划,加强城市生命线保障系统和应急系统的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5、加大科技减灾力度。积极推进减灾科技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重视对灾害形成、发生和发展的时空分布规律,灾害对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和相互作用规律等基础理论研究;积极推进防治重大灾害的应用科学和高新技术研究;加快减灾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科学技术和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高新技术及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在减灾中的应用。
  6、加强减灾工作的法制化建设。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颁布的减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减灾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积极开展减灾工作的立法调研,逐步健全和完善地方性减灾法规、规章,促进防灾减灾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7、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减灾中的作用。加强政府对减灾工作的宏观管理,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减灾工作;建立灾害保险机制,鼓励企业、个人参加灾害保险,增强社会对灾害的承受能力;积极推动救灾捐赠工作的经常化和社会化,提倡开展民间互助互济活动;采取切实措施,帮助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社会特殊群体提高抗灾能力;完善灾害医疗体系,提高医疗机构的抗灾和应急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国际国内合作
  加强国际国内减灾合作与交流,借鉴国外、省外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为我省减灾事业服务。积极参与和大力推进国际及省际减灾活动,争取一些国际减灾项目和更多的国际国内对我省减灾事业的援助和支持。鼓励和支持多渠道、多形式引进国内外资金和先进技术等,以推动我省减灾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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