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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
 〈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发〔1999〕38号)


  现将《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9年6月24日
      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首都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进步,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和《关于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引进人才的单位应优先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吸纳所需各类人才。对于本市紧缺的人才,方可办理引进或《北京市工作寄住证》(以下简称《工作寄住证》)。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4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可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3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可申请办理《工作寄住证》:
  (一)具有学士学位且成绩突出者;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三)在国外获得学士学位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的留学人员。
  第六条 持《工作寄住证》者,不再办理户口《暂住证》,在购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工作寄住证》须盖有“北京市工作寄住证专用章”,有效期限为两年,经市人事局批准,可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工作寄住证》自然失效。持《工作寄住证》工作满三年者,可由用人单位推荐,经主管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批准,办理调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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